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三三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協聲企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玖仟伍佰 壹拾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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