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馬振孝
       柯承佑
被   告  陳祐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