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283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日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 謝月華 請求之依據,或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依所附證物顯示,本件支票為公司票,發票人即債務人應為煜億有限公司,乙○○僅為公司負責人)。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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