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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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心弘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