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關係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道霖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心弘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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