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金成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
857號、105年度易字第789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針對附表一編號4至5、7至15、19至21部分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6年2月9日前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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