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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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14號上訴人 陳秉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被上訴人 吳祥謙
吳晃銘 吳巧媚 吳巧凡 吳淑慧 吳玉珠吳玉桂 吳玉華 吳雅茹 吳秉霖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燕燕 被上訴人 許吳玉寶
吳玉雪 吳玉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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