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債權人歡喜之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睿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麗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依據民國104年1月21日之陳報狀仍有下列問題需補正。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遲延利息,並非本息,是否
可計入本息加以計算?㈡該陳報狀仍未補正利息起算日之確定日期,或者改以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