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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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32號上訴人 何明鴻 被上訴人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垂宗 被上訴人 楊垂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成冠股份有限公司、楊垂山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43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萬2,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清源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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