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247號聲請人 李鴻珵 相對人 黃萬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124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即提示日)│├─┼───────────┼───────────┼───────────┼───────────┤│1│105年2月20日│40,000元│未記載│105年2月20日│├─┼───────────┼───────────┼───────────┼───────────┤│2│105年2月28日│40,000元│未記載│105年2月28日│├─┼───────────┼───────────┼───────────┼───────────┤│3│105年3月12日│40,000元│105年4月12日│105年4月12日│├─┼───────────┼───────────┼───────────┼───────────┤│4│105年3月30日│50,000元│105年4月30日│105年4月30日│├─┼───────────┼───────────┼───────────┼───────────┤│5│105年4月27日│30,000元│105年5月27日│105年5月27日│├─┼───────────┼───────────┼───────────┼───────────┤│6│105年10月23日│160,000元│105年11月22日│105年11月22日│├─┼───────────┼───────────┼───────────┼───────────┤│7│106年2月27日│60,000元│未記載│106年2月27日│├─┼───────────┼───────────┼───────────┼───────────┤│8│106年2月27日│96,200元│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9│106年6月12日│193,200元│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10│106年7月3日│68,300元│106年7月15日│10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