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 謝銘金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林明忠 律師 葉芷彤 律師被告 李晴姿 兼上訴訟代理人 張如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李晴姿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花蓮縣玉里地政事務所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被告張如瓊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如瓊(下稱張如瓊)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655,000元及利息未清償,詎其竟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李晴姿(下稱李晴姿,與張如瓊合稱被告),並於106年2月2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致原告無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顯已害及原告之上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李晴姿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等雖積欠原告借款,但有還款誠意,希望能分期償還予原告,又張如瓊確實於106年2月間將系爭不動產贈與李晴姿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對張如瓊有前述借款債權存在,且張如瓊於106年2月21日將其名下之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李晴姿,以致無資力清償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款協議書、本院101年6月6日士院景101司執祥字第30602號債權憑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玉里分局函、系爭不動產登記第2類謄本、花蓮縣地籍異動索引、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及本票等為證(本院卷第14-37頁、第50-7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73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張如瓊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並移轉所有權予李晴姿之行為,確已導致其財產不足以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而使原告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併請求李晴姿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661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應由被告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
┌────────────────────────────────────────┐│土地標示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花蓮縣│玉里鎮│玉城││465│建│918│1/6│李晴姿│└──┴───┴───┴──┴──┴──┴──┴─────┴─────┴─────┘┌────────────────────────────────────────┐│建物標示106年度訴字第1125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平方公尺│││├──┼───┼────┼─────┼──────┼─────┼────┼────┤│1│818│花蓮縣玉│花蓮縣玉里│鋼筋混凝土造│第1層80.6│1/6│李晴姿││││里鎮○○○鎮○○路1│(3層)│第2層95.68││││││段465地│段191號││第3層95.68││││││號土地│││屋頂突出物│││││││││4.64│││││││││騎樓19.44│││││││││共計2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