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88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扣除已繳
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8,6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