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請人 劉合

訴訟代理人 徐榮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D-1052376-8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787808-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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