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請人 王安
訴訟代理人 林信哲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案號:114年度除字第352號 股 別:辛股
發行公司: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