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請人 王安

訴訟代理人 林信哲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案號:114年度除字第352號        股 別:辛股

 發行公司: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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