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附民原告 陳銘哲 附民被告 陳文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原告請求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新臺幣330,653元及該部分利息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