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張莛莉 被告 嚴金妹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張莛莉於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被告嚴金妹被訴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因被告於112年8月13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明宏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李玉華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30 號判決(112.09.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19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