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訴訟代理人 張峰維 被告 郭正雄 被告 潘忠進 上開當事人間101年附民字第25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01年8月23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柏壽書記官:洪嘉慧通譯:江世芳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峰維被告郭正雄被告潘忠進法官問
原告有關利息之請求金額為何?原告訴訟代理人利息部分39元。
法官問
是否願意給付?被告潘忠進答願意。
被告郭正雄答願意。
法官諭知本件成立調解。
調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 伍佰 參拾玖元(含利息),由被告潘忠進當庭給付,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峰維點收無誤。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峰維被告:郭正雄
潘忠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書記官洪嘉慧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