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 董建凱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 律師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1,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