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15號原告 廖肇衍 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