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更(一)字第19號受刑人 謝清彥 上列被告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監獄行刑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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