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上訴人 張淑美 (即 張曾鳳妹 之繼承人)
張純美 (即張曾鳳妹之繼承人) 張麗美 (即張曾鳳妹之繼承人) 張秀美 (即張曾鳳妹之繼承人) 張惠美 (即張曾鳳妹之繼承人) 張瓊美 (即張曾鳳妹之繼承人) 張翠美 (即張曾鳳妹之繼承人) 張智美 (即張曾鳳妹之繼承人) 張清鋒 (即張曾鳳妹之繼承人) 張清勝 (即張曾鳳妹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蕭熙文 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僅表明「原判決廢棄」,經本院命其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未補正,是以本件第一審訴之聲明所載原告可得最大利益,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振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