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祐福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文珊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款約定契約、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