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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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32號聲請人 李鳳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部科學園區環境保護發展推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南部科學園區環境保護發展推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新臺幣壹仟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部科學園區環境保護發展推動基金會(下稱南科環境基金會)之董事長,南科環境基金會於民國89年12月2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行政院環保署)核准設立,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南科環境基金會因業務需要,業經第10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變更前之南科環境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變更後之南科環境基金會捐助章程、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文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應堪信為實在。又南科環境基金會將變更後之南科環境基金會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後,業經行政院環保署同意辦理,有行政院環保署110年5月26日環署綜字第1101068328號函文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福利基金捐助辦法暨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靜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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