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新地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⑴債務人任職於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為
新台幣(下同)47,478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聚惠工業薪資明細表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足憑。
⑵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
月一期,第1-24期每期清償21,000元,第25-96期每期清償27,000元,共分八年96期清償,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2,448,000元計算,清償比例約為97.04%。
⑶債務人主張每月需與其配偶共同負擔房貸、子女扶養費及
與其2名兄弟共同負擔父母之安養費。然查其子已成年,債務人亦未提出其仍在學或仍有受扶養必要之證明,難認為仍有註冊費或扶養費支出之必要,亦經前開裁定所認定。另債務人之女尚未成年,債務人對之應負有扶養義務。
至債務人父母之安養費,業經新吉祥養護之家98年2月20日(98)新吉字第001號函回覆在卷,自堪信為真實。
⑷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僅有1987年出廠之裕隆汽車一輛,以
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1,309元為計算標準,債務人每月需負擔之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合計為26,564元(11,309+11,309÷2+15,000÷3×2),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權人,且願隨其女成年增加還款金額,延長清償年限,以提高還款成數,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24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1,000元,第25-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7,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97.04%││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522,734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448,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24期每期│第25-96期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可分配之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778,733│6,482│8,335│├──┼────────────┼────────┼───────┼───────┤│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874,000│7,276│9,35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12,346│935│1,202│├──┼────────────┼────────┼───────┼───────┤│4│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63,000│524│674│├──┼────────────┼────────┼───────┼───────┤│5│台灣銀行(股)│97,753│814│1,046│├──┼────────────┼────────┼───────┼───────┤││6│台灣土地商業銀行(股)│172,000│1,432│1,841│├──┼────────────┼────────┼───────┼───────┤│7│彰化商業銀行(股)│81,602│679│873│├──┼────────────┼────────┼───────┼───────┤│8│勞工保險局│100,032│833│1,071│├──┼────────────┼────────┼───────┼───────┤│9│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130,048│1,083│1,392│├──┼────────────┼────────┼───────┼───────┤│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13,220│942│1,212│├──┼────────────┼────────┼───────┼───────┤││合計│1,527,693│21,000│27,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