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張可菱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全天候基金11-D0-00-0000000-01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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