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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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七號上訴人 張耿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四八、二八四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張耿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之判決,駁回其於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論列綦詳。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漫稱原判決認事不當,判刑太重云云,空泛指摘,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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