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喬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毀損公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喬彬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