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冠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冠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曾冠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期│判決│期│├───┼───┼───┼─────┼─────┼───┼──┼───┤│加重竊│有期徒│103年│103年度速│本院103年│103年│同前│103年││盜未遂│刑6月│1月2│偵字第171│度簡上字第│6月13││6月13││││日│號│154號│日││日│├───┼───┼───┼─────┼─────┼───┼──┼───┤│施用第│有期徒│103年│103年度毒│本院103年│103年│同前│103年││二級毒│刑3月│2月13│偵字第1341│度審訴字第│5月30││7月9││品││日│號│649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