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85號原告 李水風 被告 陳伯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788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