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5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惠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19430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445元,應徵收第一審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2,700元,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應逕送達被告),逾期未補正,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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