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林亭妤 被告 郭登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張淑美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