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6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甲○○之戶籍謄本及借款餘額明細,未釋明利率如何計算得出及請求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