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5號原告 張文輝 被告 陳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李欣潔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