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民國83年度訴字第89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在案,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要件,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321條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自83年4月19日起至83年8月6日止連續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89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加重竊盜犯行既受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依上開規定乃不得減刑,則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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