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至3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連續加重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止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7項、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10條、第216條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