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編號1、3所列日期犯牙保禁藥及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
1、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藝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