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彩旬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原告雖繳納匯票號碼為0000000000-0號之郵政匯票1紙,惟受款人為板橋地方法院而非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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