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74號聲請人 盧人耀 代理人 凌麗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于娟┌───────────────────────────────────────────────────┐│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宏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577││1│1000││├──┼───────────────┼──────────────┼────┼───┼────┼───┤│0002│宏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578││1│1000││├──┼───────────────┼──────────────┼────┼───┼────┼───┤│0003│宏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579││1│1000││├──┼───────────────┼──────────────┼────┼───┼────┼───┤│0004│宏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58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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