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818號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 廖肇衍 律師關係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市法華寺法定代理人 釋寬諦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郭元誠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關係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市法華寺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郭元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元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108年6月6日以108年度司繼字第81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元誠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將公告內容登報,搜索遺產,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8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郭元誠之遺產管理人,經院職權調閱卷宗查明無訛。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職務,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繼字第819號、109年度 司家 催字第89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產期間迄今,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即所耗勞費,認聲請人現已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進度之程度應為簡易等程度。執此,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新台幣(下同)20,000元之遺產管理報酬,衡情以觀,其數額稍嫌過高,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15,000元,並財團法人臺灣省台中市法華寺先為墊付。又本件被繼承人尚遺產未為處理,聲請人得於本件遺產管理職務終結或必要時,再向本院聲請酌定其餘報酬,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