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文欽│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91492││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洪文欽│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1619││6月08日起│││││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2367號)
緣債務人洪文欽於92年06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31,74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現金卡】期前利息8079元,自民國94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2日止計算之。
【信用卡】期前利息20554元,自民國95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04年06月07日止計算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