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廖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廖松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廖松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強制性交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鴻章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年8月│││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9月2日│95年9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923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交簡字第20號│97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實├──┼───────────┼───────────┤│審│判決│96年3月28日│97年9月1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定├──┼───────────┼───────────┤│判│案號│同上│99年度台上字第4540號││決├──┼───────────┼───────────┤││確定│96年3月28日│99年7月1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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