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630號上訴人 周勇華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被上訴人 謝玉娟
周柏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俞美
莊鵬飛 律師前一人複代理人 許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提出系爭保單之相關契約書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