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 蘇新楷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按更生程序需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為前提,且更生清償期通常為六年(有特別情事時得延長為八年),然依聲請人更生聲請狀所記載「前2年工作收入約468,000元,前2年生活基本開支625,044元」,則依聲請人每月收入情形,顯然無法支應上開支出,遑論有餘額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具體敘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清償,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擬定之更生方案(每月能清償若干元?)。
三、聲請人提出之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顯示,聲請人有投資「金冠吉股份有限公司」25萬元。請 陳明 之時間為何時?原因為何?聲請人投資以來,聲請人分別在何時,自該公司取得多少紅利?若股票有保留,應一併提出股票影本。
四、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①提出聲請之前2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僅係每月基本薪資且欠缺民國101年之最新薪資資料,亦未檢附民國101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與本院所需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新陳報聲請前2年內所有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②聲請人所提手機費、汽車保養費、膳食費為何偏高,其必
要性為何(每月795元、1,200元、10,000元)?
五、請提出聲請人母親奶粉、尿布、看護費、醫療費之發票及收據。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應含各人身分證號碼),並敘明除聲請人外,與其他兄弟姊妹就受扶養人蘇顏珠雀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及方式為何?是否與必要支出所列計之「載母親往返之加油費、奶粉尿布、看護費及醫療費」有所重複列計,且未經其他扶養義務人按比例分攤?
七、陳明聲請人及其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之存摺影本(含銀行名稱、帳號及至最近補摺日之數額)。
九、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並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