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蕭舜中 被告 李少方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江貞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蕭舜中對被告李少方、江貞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