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李焄萍 被告 潘俊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簡上緝字第2號,原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秉賢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