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99年度聲減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上開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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