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03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尤璽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依玟黃宜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黃依玟即黃宜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補正信用卡申請書之清晰影本,以供辨識其利率約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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