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644號債權人台北大公園(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瑞菊 債務人 呂秋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9644號滯納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滯納金起算日│滯納金截止日│滯納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02│新臺幣4,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6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03│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6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04│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6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05│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6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06│新臺幣4,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7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07│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7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08│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7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09│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0│新臺幣4,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8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1│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8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2│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8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3│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8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4│新臺幣5,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5│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6│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7│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8│新臺幣6,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10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19│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020│新臺幣3,100元│呂秋慧│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百分之二││││││││└──┴────────┴─────┴───────────┴──────┴───────┘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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