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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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士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宗文 、 莊慈坪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