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忠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忠信犯附表所示竊盜等五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忠信因犯竊盜等五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各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范忠信因竊盜等五罪,經法院判刑如附表所示,並各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㈢、㈣所示二罪,前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371號判決後,並與同時經起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惟因犯罪時間(
100年5月7日12時許)不符本件定應執行條件之另案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書4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㈠│㈡│├───────────┼───────────┼───────────┤│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8日│99年12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2977號│100年度偵字13262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00號│100年度簡字第353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30│100.08.39│├──┼────────┼───────────┼───────────┤│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00號│100年度簡字第35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4.28│100.08.30│├──┴────────┼───────────┼───────────┤│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緝字第2113號│100年度執字第12107號│└───────────┴───────────┴───────────┘┌───────────┬───────────┬───────────┐│㈢│㈣│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100年4月21日16時20分│100年4月28日5時40分│100年1月8日15時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3197號│100年度毒偵字3197號│100年度毒偵字4228號│├───────────┼───────────┼───────────┤│本院│本院│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371號│100年度簡字第4371號│100年度簡字第5092號│├───────────┼───────────┼───────────┤│100.08.08│100.08.08│100.10.18│├───────────┼───────────┼───────────┤│本院│本院│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371號│100年度簡字第4371號│100年度簡字第5092號│├───────────┼───────────┼───────────┤│100.08.31│100.08.31│100.11.08│├───────────┼───────────┼───────────┤│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2512號│100年度執字第12512號│100年度執字第15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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